Q: 我是機車行(丙),有一位客人(甲)來寄賣機車,但是是改裝車,買家(乙)要求引擎改回原廠,甲方得知也同意,丙方要求甲方去以前改車的機車行,將原廠配件拿回,但是甲方遲遲不去機車行要,於是丙方問甲方直接叫材料幫他裝上去可不可以,甲方也同意了,現在交車,乙方將車款給丙方,甲方要求先拿賣掉的車款再來跟丙算材料錢,但是拿完錢人就跑了,訊息中更不承認自己需要付這筆錢,表示與自己無關,應該與乙方談,想請問有辦法將這筆材料錢要回來嗎?整個過程都只有口頭承諾或是訊息承諾,沒有寫任何的契約。
A:
您好: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也就是說,契約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如以口頭或其他方式達成共識時,仍可能成立法律上的契約關係。
如您所詢問的問題中,於丙方要請求甲方返還材料錢時,需要證明甲方、丙方間確實存在甲方要求丙方先叫料、墊款,後續交易完成會把料錢給付給丙方的約定(契約)存在,法院始有可能判決命甲方給付料錢。而舉證證明契約存在之方法,除書面外,也可以利用人證、錄音、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方式為佐證,差別僅係證明力的強弱問題。
另外因為交易流程上,乙方是先付款給丙方,則一般而言,倘若甲方真的與丙方有契約關係存在,理論上應無不同意丙方自行扣除料錢後再把餘款給付給甲方的可能性,因此如真的要向法院提出訴訟,也須考慮要如何去解釋、說明這一塊,以解決法官心中可能的疑惑。
以上簡單回覆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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