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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買機車店家消極態度


林OO 發問於 2023-12-22 | 桃園 | 其他

Q: 網路購車我在桃園店家在高雄
11月中網路詢問機車
11/16付訂,聲稱被消費之者騙怕所以需要收訂8成(48000)但店家光寫合約就兩天,我就感覺不妙,後面開始一直各種拖延交車時間,付款前 回覆訊息快速,付訂後愛回不回,合約寫最晚12/31,現在也拖到12月底剩一週即到期,就在22號今日告知 要不要取消?
11月底本人我就有跟店家說,如車交不出來沒關係你退我錢我找別人買,他堅持不退,現在跟我說退款 那我中間等的時間成本算誰的?
現在要退款,速度也是能拖一天是一天,如果去給店家評價,如按兩方的實際情況評論,是否會觸法?
或是有其他方法可以約束店家盡快退款?
(店家會用法律來壓客人,稱如毀謗或詆毀會提高消費者……看來不是第一次)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公平交易法 消費

瀏覽人數:182

A:  您好
1、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退費。
2、同時,可以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3、本律師經常處理機車買賣糾紛,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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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您無法得知是誰回覆您的問題。

但上方本人留下的LINE ID:lightkkao,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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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網路購買機車消費爭議等,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根據所提供資訊,若雙方於對話內容或合約中已約定交車時間,但店家卻遲延未交貨,則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及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該店家已陷於給付遲延,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店家履約,若店家於催告的期限內仍不交貨,您可解除買賣契約。

關於訂金,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是以,若該契約因可歸責於店家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得要求店家加倍返還訂金。

關於評論店家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設有不罰規定,即行為人發表言論如係基於一定之基礎事實而為意見陳述或評論,且行為人對於該基礎事實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其意見陳述或評論又屬合理、適當,縱令其評論使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而不應以公然侮辱之刑責相繩。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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