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雇主於上班時間不定時撥打員工桌機以確保員工在位子上沒有遛班,有無犯妨礙自由和妨礙個人隠私?請問法令依據?
A:
1.刑法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74 年台上字第 3404 號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私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
行動自由而言,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上訴人以水
果刀強押周女上其駕駛之自用轎車,剝奪其行動自由,並將車駛向屏東縣
萬丹公墓途中,周女要求迴車,並表示如不迴車,即跳車云云,上訴人於
妨害自由行為繼續中,嚇稱如跳車即予輾死等語,自屬包含於妨害周女行
動自由之同一意念之中。縱其所為,合於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
之情形,仍應視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原判決認所犯低度之恐嚇危
害安全罪,為高度之剝奪行動自由罪所吸收,其法律見解,不無可議。
3.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4.不定時撥打員工桌機並非用強暴、脅迫或私行拘禁的非法方法,提告不易說服檢察官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