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上班去公司打卡後翹班跑出去 下班前再回公司打卡 不報加班費 沒有請同事代打卡 月底一樣領錢 請問這樣會構成詐欺罪嗎?
A:
您好: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乃員工自行打卡後翹班請託,則公司因不實之卡打紀錄陷於錯誤而仍為該部分之支薪,員工之此舉似屬「詐術」行為,又該所溢領之薪資疑為「公司之所受損害」,從而恐成立上開詐欺取財罪。
又如係請託同事代為打卡,並獲同事同意配合為之的情形,則該代為打卡之同事也可能會因被認定與該員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被以共同正犯論處,附此說明。
實務上,相類判刑案例在所多有(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48號刑事判決參照)。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