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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合約內容疑問-教育訓練費用


許OO 發問於 2023-12-14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公司任職合約載明,未滿三個月離職需全額返還教育訓練費用,若任期未滿三年得請求返還在職期間全數費用及「懲罰性違約金300,000元
請問公司有無違反勞基法,若我已簽名,此合約是否有效呢? 煩請回覆,感謝。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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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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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雇主與勞工約定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情形,其約定是無效的。依您所述,如果僱主沒有另給補償的話,那樣的約定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另外,有關違約之損害賠償金額,還是必須回歸僱主實際因此所受之損失而定,有約定違約金的話,要探求該違約金的定性,以判斷是否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酌減。以上的爭議,都可依民事訴訟解決。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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