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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員工使用公司商標客製物品

員工使用公司商標客製物品


黃OO 發問於 2023-12-12 | 臺中 | 製造業

Q: 想請教一下
如果員工自行客製帶有公司商標的小物
贈送給員工當提高組員向心力的小物
這樣是否仍有違反商標法等問題

商標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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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商標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使用相同的商標於相同的商品/服務,亦不得使用近似的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其使用非作為自己商標的使用,或無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等情事,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二、本件商標權人為公司,依題意所述,員工客製帶有公司商標之物品,贈送給其他員工,提升團隊向心力,並非出於行銷使用之目的,亦不會對市場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造成不良影響,應得適用商標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不受公司商標權效力拘束。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A:  您好,感謝您的提問:

若為提高組員向心力而製成帶有公司商標的物品,應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一、侵害他人商標權可分為兩種態樣:
(一)直接侵權
依商標法第68條規定,若是以行銷為目的,在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有商標法第35條規定的利用行為,可能會侵害他人商標權。而關於第35條2項2、3款「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認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8項審酌基準,其中以「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情事」為主要判斷,以認定是否有使消費者誤認商品來源、製造商,或是兩個商標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等類似情形。

(二) 擬制侵權
指雖非以行銷為目的,但擅自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包含商標法第70條的第1、2款,於明知他人有「著名註冊商標」的情況下,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就使用該商標,造成該商標原先識別性減損,甚至影響到原商標權人商譽。

二、依據您提供的資訊,由於該員工之目的在於「贈送」而非「行銷」,且該員工客製的物品雖帶有公司商標,但若從物品整體外觀、配置,可與公司本身提供的商品有所區別,不致使第三人混淆誤認為公司製造之商品,則無直接侵權之情事;另外,若該第三人僅限於公司員工,更可以期待發生混淆誤認的機率為低。至於擬制侵權,僅用於提振組員向心力的物品,應不會有影響公司商譽、商標識別性之問題。

以上資訊提供您參考,詳細仍須看您具體情形為何,以作更精確地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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