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教一下,我在網路上販售商品因違反商標法被警察叫去做筆錄(做筆錄前有來家裡拿搜索令搜查),現在剛收到要開庭的通知,請教一下開庭時我該怎麼應對…第一次遇到心裡有點慌…我是在家帶小孩順便賣一些小朋友的相關用品當補貼家用..數量是沒有很多..本身無工作專職帶小孩..
A:
1.第 95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2.第 97 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3.您未敘明所犯樣態,尚難題建議
4.如果金額不高建議向檢察官表明願和解,賠償對造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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