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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授權IP改編成影視合約


AOOOOOOO 發問於 2024-07-03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我們主要是台灣的獨立遊戲工作室,然後在前幾年(疫情前),我們有將遊戲的IP授權給台灣的影視製作公司(對方已支付大部分的授權金),來讓他們來製作遊戲改編的影集。

前一陣子我們影視授權的合約已經到期了(於今年的 6/16 到期),影視公司那邊想要簽一個補充合約。主要是影視公司那邊,後來重新寫了一個劇本的腳本,並且有拿到政府的獎勵補助。

不過 影視公司簽這份合約的關係,主要聲稱說,他們拿到獎勵補助的劇本,已經是重新創作的劇本了,跟我們遊戲IP無關 。
(所以也不用額外告知並且支付給我們分潤。本來我們授權除授權金之外,還有包含分潤)

(我們是覺得OK,因為他們有傳給我們看過新的劇本大綱,的確是已經離我們遊戲的設定跟世界觀很遠了)

不過 影視公司那邊,為了保險,還是希望我們可以來簽這個補充合約。
(條文主要是聲明,這是新的創作,跟原本我們授權的IP已經沒有關係了)

我們想說,畢竟是自己的IP,所以保險起見的話,還是想說可以請比較熟悉法務來確認看看。
感謝感謝 ????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問題

瀏覽人數:189

A:  您好:

一、
改作(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也是著作權的範圍,必須取得原著作權人同意。
至於是否屬於改作,還是屬於新的「獨立創作」,可以提供最高法院的判決供您參考。法院認為,雖然有參考他人著作,但成果和原作差別很大,已經具有非原作內容的呈現,就已經和著作權下的改作不同了,也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民事判決:「按所謂獨立著作,乃指著作人為創作時,係獨立完成而未抄襲他人先行之著作而言。著作人為創作時,從無至有,完全未接觸他人著作,獨立創作完成具原創性之著作,固屬獨立著作;惟著作人創作時,雖曾參考他人著作,然其創作後之著作與原著作在客觀上已可區別,非僅細微差別,且具原創性者,亦屬獨立著作。於後者,倘係將他人著作改作而為衍生著作,固有可能涉及改作權之侵害,但若該獨立著作已具有非原著內容之精神及表達,且與原著作無相同或實質相似之處,則該著作即與改作無涉,而為單純之獨立著作,要無改作權之侵害可言。」

二、
不過因為無法了解對方所提供的契約內容為何,因此還是建議您可以就契約與專業律師討論,以確保我方權益。


蔡孟翰律師
宏祥會計師律師代書聯合事務所
彰化縣彰化市四維路69巷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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