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勞資調解會議最後簽訂的保密條款,保密的範圍到哪呢?
若我告知同事我的調解結果,讓他也有信心去申請調解(我們都已離職)
並未透露給同事會議中與資方談話的內容,也屬違反保密條款嗎?因為我們的狀況一樣,也同單位,擔心前後腳申請調解會不會公司認為是我教給他讓他一起申訴的
2、公司為派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每個月簽訂的合約皆有註明起始日結束日(例如1/1~1/31),末尾有加上「此日期對甲方無拘束力」
這屬於定期契約還是不定期契約呢?末尾的加註是否合法?
以上兩點問題,再麻煩律師解答,先在此感謝解惑!
A:
您好:
保密約款的範圍,要端視其約定應保密事項為何而定。舉例而言,若約定「不得向無關第三人透漏一切關係本調解之事項」,與「不得向無關第三人透漏本調解之條件」,兩者解釋上即有落差,前者保密範圍顯然較後者為廣,需要個案判斷。因此在不清楚您所謂「保密條款」之細節為何時,難以明確回答。
至於您與派遣公司間的契約,依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原則上公司若確實係派遣事業單位,依此規定與派遣勞工間的契約定性會係「不定期契約」。至於該加註因不清楚目的為何,尚難判斷是否合法。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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