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水電工程增設專用迴路的電壓施工錯誤,當初合約
報價單上面寫明增設110V 專用迴路, 但是不知為何
後來設計師改成新增220V專用迴路 (沒有白紙黑字修改合約內容的前提下他僅有用訊息告知), 插座面板上面
也沒有清楚標示, 導致我的電鍋燒熔; 施工前我有
告知電器型號是適用110V, 但由於自己不懂配電,
有特別問設計師電器櫃他設計的配電(110V, 220V,
220V)是否有問題, 設計師已知我們電器適用
110V也回復配電沒問題; 電鍋燒熔之後向設計師反
映他都不願意協助處理配電問題, 僅回覆當初就是
那樣設計, 請我們另行購買220V電器, 不願意負責
而且難以溝通
2.裝潢設計平釘天花板需要留維修孔給空氣清淨機,
設計師沒有事先詢問我們維修孔的位置尺寸就逕行
施工, 導致原先機器的維修門無法完全開啟做維修
保養, 後來我反映問題給設計師, 他的溝通態度很
差, 並且故意在他同業面前給我難堪, 跟我吵架了
兩天增加我的精神壓力, 最後我還多花了3500元請
原廠移機
我認為上述事宜違反合約第十一條乙方(設計師)應避免發生損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和財產的事故;並且違反第十八條乙方的保固服務原則, 我想要向對方求償, 但不清楚法律, 請問有哪些法規可以適用?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因為契約已成立,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處理。如果雙方間契約對於所述情形有約定,設計師之行為違反契約約定之義務,可以依契約或是法律規定對其請求賠償。
建議您可檢附相關事證委由律師研究,如有可支持您主張的依據,可請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限期處理,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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