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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讓糾紛


羅OO 發問於 2023-12-10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於今年有頂讓了一間小吃店面 最近因經營不善故決定收起來 但當時簽訂合約時內有提到如規定期限內不做的話 需將店內品牌 設備全數歸還給原店主

當時頂讓時點交設備是正常的 但在經營期間多數設備常常出問題 前前後後已投入許多修繕費用 但原店主不願付修繕費

請問是否能和原店主要回部分頂讓金或是營業損失以及店內設備是否可以做出售

民事 契約審閱 租賃糾紛 契約之訂立與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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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因為契約已成立,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處理。如果雙方間有約定的原店主有修繕設備義務,如果違反此義務,可以依契約或是法律規定對其請求賠償。
建議您可檢附相關事證委由律師研究,如有可支持您主張的依據,可請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限期處理,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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