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就機台損壞之舉證方式,除監視錄影帶得作為證物外,亦得視是否有目擊證人得證明其毀損機台,否則得提出於該段期間僅其一人有接觸該機台作為證明其毀損機台之間接證據。
(二)另就您所述之事實,您民事上可能得向員工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不完全給付,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惟實際上得否主張以前述之請求權,仍應視事件全貌而定。
(三)而刑事上,則其行為可能該當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該罪依刑法第357條屬「告訴乃論」之罪,又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惟實際上是否該當本罪構成要件,仍應視事件全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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