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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在A公司就職老闆請我到B公司

在A公司就職老闆請我到B公司


EO 發問於 2023-12-01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我在公設民營機構(A)任職,但老闆一直說A地點沒有我可以做的工作,強迫叫我每天都需去B地點的公司上班,若無B地點的出勤紀錄將不會給付薪資,但我的認知裡我是A地點的員工,在A投保有簽契約,我是可以合理在A地點上班的。
想問我的勞動契約確實是跟A地點公司簽的,老闆可以這樣強迫員工換地點上班嗎?(只換地點,但我的名字、資料、投保等等,都是在A)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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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不是很清楚是同一家公司有A、B地點,還是有不同的A公司、B公司?

若是後者:
投保單位與實際任職公司不同,員工權益可能會受影響,例如形式上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員工在A公司任職,但A、B公司對於員工福利規定一定有所不同、如不幸發生職災(如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地點的認定有可能偏離非常多,而導致不能被認定是上下班途中必經路線等),將來如果要申請相關給付,會有所影響。

若是前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如雇主未能符合上述勞基法第10條之1之規定,其所為的調動即屬違法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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