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不是很清楚是同一家公司有A、B地點,還是有不同的A公司、B公司?
若是後者:
投保單位與實際任職公司不同,員工權益可能會受影響,例如形式上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員工在A公司任職,但A、B公司對於員工福利規定一定有所不同、如不幸發生職災(如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地點的認定有可能偏離非常多,而導致不能被認定是上下班途中必經路線等),將來如果要申請相關給付,會有所影響。
若是前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如雇主未能符合上述勞基法第10條之1之規定,其所為的調動即屬違法調動。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