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想詢問刑法306條成立相關要件:
01.房子長久為親戚居住。
02.房屋和土地所有權人為媽媽 > 並無成立租賃相關契約。
03.我們回到那個家請走祖先牌位和拿走遺照,居住人不在家,這樣構成刑法306條成立之要素嗎?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現在房屋是親戚使用中,如果沒有租賃或使用契約(不需要紙本契約),對方無法居住到現在。即使是所有權人,房屋給他人使用,就不能任意進入。
2、您母親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終止使用權限,否則擅自入內,可能被告侵入住居罪。
3、如果擔心不知道該怎麼做,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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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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