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美容課程問題
1、您可以向行政院消保會申訴
2、同時,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解約、限期退款或取消分期。
3、貸款不能不繳款,否則會被融資公司提告,跟美容店家無關,他們早已經拿到錢。
4、本律師處理過不少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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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如您簽訂合約係於112年7月1日以後,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5項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主張任意解除美容契約,並要求業者於解約日後的15日內退還費用,且因業者尚未提供服務,故貸款機構亦不得向您收取分期款。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
2. 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公告,自112年7月1日生效之「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業者所提供的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如果未滿新臺幣1萬元者,仍適用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繼續性美容服務契約訂立生效但服務尚未實施前,消費者可任意解除契約,業者應將已收取的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於解約日後的15日內退還消費者。業者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不超過5%的金額為解約手續費,但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4. 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時,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消費者解除美容契約者,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解除。業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業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5. 依您所述,「之前購買一美容保養的課程,課程收費方式為分期付款,有簽訂合約,一期1600元總共30期。我一次都還沒去,並且現在由於時間、地點不方便,不想去了」。準此,如您簽訂合約係於112年7月1日以後,則有「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適用。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5項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任意解除美容契約,並要求業者應將已收取的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於解約日後的15日內退還於您。且業者雖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不超過5%的金額為解約手續費,但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而應全額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又您如係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者,在您解除美容契約的同時,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解除。且因業者尚未提供服務,故貸款機構亦不得向您收取分期款。
以上,如果有任何消費的疑難問題或爭議,可先聯繫業者尋求解決,倘若仍舊無法解決糾紛時,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將有專人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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