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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不給多休,轉給加班費合法嗎


梁OO 發問於 2023-11-26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排休制,每月選休4天,其他主管排
12月應休10天,我排1天特休,結果仍只休10天,變多給1天加班費

主管表示特休規則如下
-若當月應休天數較多 / 人力情況不允許就無法排
-舉例當月應休10天,可調整【8天休假 + 2天特休 + 2天給加班費】

1.特休轉成加班費,是否仍需先征得勞工同意?
2.若有與勞工討論,【不影響公司營運情況為前提,我選擇不拿加班費,而是多休1天】是否合法?
謝謝各大律師協助回覆

勞資爭議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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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資方自行將勞方特休轉成加班費,使勞方終局未能於原已排定之期日特別休假時,資方唯有「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已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工如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將同時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時,始不生違章責任。

1. 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對此,民國110年5月20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要旨闡釋:「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資方遇有勞方行使特別休假排定權,而勞方終局未能於原已排定之期日特別休假時,資方唯有『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已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工如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將同時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時,始不生違章責任。至於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之利益,與資方或第三方之利益間,如何衡量,則應斟酌勞工個人身心狀況、特別休假日期之可替代性、休假與否所生損益等,及資方於特別休假缺少該等人力對其營運將生何等損害、是否重大、損害會否溢向第三人或其他如環境等等,視個案情形盱衡判斷之。」

2. 從而,資方自行將勞方特休轉成加班費,使勞方終局未能於原已排定之期日特別休假時,資方唯有「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已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工如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將同時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時,始不生違章責任。

3. 反之,勞方即使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亦不影響資方營運情況者,資方自無由拒絕勞方行使特別休假排定權。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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