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您敘述若所購買的物品有瑕疵、且出賣人未事先告知,您得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主張解約並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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