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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顧客在google商家留下負評

顧客在google商家留下負評


吳OO 發問於 2023-11-12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請問客戶因為消費不如預期,在google我的商家上留下負評,即使在洽談過程中已經誠懇說明清楚,但顧客因為預算不足導致無法執行設計而中斷設計合約,心中不滿所以在商家評價上只描述自己負面的感覺,來造成企業的商譽受質疑,這樣的個人情緒報復的問題,請問在法律上企業主該怎麼辦.......謝謝

ps:從事室內裝修設計行業的有限公司

消費糾紛

瀏覽人數:262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建議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避免將來再發生類似事件,並可以協助您應付各種問題
2、您可以截圖後,提出刑事加重誹謗罪告訴,並主張商譽受侵害,要求賠償或刪除評價留言
3、同時,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刪除。
4、本律師有擔任各類公司、行號、企業等法律顧問,經常處理類似的問題,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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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為律師私人line帳號,律師本人親自回覆,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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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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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消費者對商家負評之爭議,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就刑事責任部分,依刑法第310條第1、2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若以散布文字、圖畫犯之,則為加重誹謗罪。若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則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但關於名譽權之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亦設有不罰規定,故行為人發表言論如係基於一定之基礎事實而為意見陳述或評論,且行為人對於該基礎事實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其意見陳述或評論又屬合理、適當,縱令其評論使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而不應以公然侮辱之刑責相繩。

惟,行為人若「明知」其所指摘或陳述之事「顯與事實不符」者,或對於所指摘或陳述之事,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有所質疑,而有可供查證之管道,竟重大輕率未加查證,即使誹謗他人亦在所不惜,而仍任意指摘或傳述,可視為其具有實質惡意,自應構成誹謗罪。

根據所提供資訊,若該消費者是依據本身實際消費經驗及感受之基礎事實而為該留言評論,即無違反事實或真實與否之問題,應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構成誹謗罪。然而,若該消費者評論內容,已對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且其內容顯與事實不符、或僅憑空杜撰,則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或妨害信用罪。

就民事責任部分,若消費者之評論是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貶損商家在社會上之評價,自屬侵害商家之名譽權,商家得請求法院除去或防止其侵害;若商家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該消費者賠償,其數額之證明有重大困難者,法院得斟酌兩造之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等一切情形,酌定損害賠償金額。但商家得否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即非財產上損害),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法人並無精神上痛苦,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僅限於自然人為權利主體。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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