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詢問之問題涉及病假及勞健保高薪低報之問題,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I、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II、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III、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故就您所述之三天病假,應適用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於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之病假部分,雇主應折半給付勞工工資。另針對勞健保高薪低報之問題,因勞保對於勞工後續請領(例如:勞保老年給付)會有重大影響,故《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規定,若雇主違法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日起,按其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以 4 倍罰鍰。此外,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雇主應予以賠償。末針對健保之部分,則設有追繳及罰鍰之相關規定。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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