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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得罪客戶,能否對員工提告


周OO 發問於 2023-11-11 | 臺北 | 其他

Q: 經營戶外廣告公司,客戶要求員工合成照片,但員工回覆客戶這工作已超出合作契約拒絕;後續客戶來電責罵並告知未來不會再給公司案子。
這樣公司是否能對該員工提告求償。

民事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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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感謝您的提問:

一、雇傭契約與受雇人義務:
(一)雇傭契約依民法482條,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有償契約。
(二)受僱人應如何履行其契約義務(即為他方服勞務),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0號判決,受僱人應以謹慎注意、相當於有知識經驗的態度,從事雇傭契約內容的工作,並同時服從僱用人之指示,若因受雇人的不謹慎、不注意,導致僱用人受有損害,則可能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負起賠償責任。
二、依據您提供的資訊,可能有以下情形:
(一)員工有故意、過失,公司可以求償:
若 貴公司員工基於故意過失、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未依照公司指示從事工作,而使公司名譽受損、受有失去訂單的損失,此時公司可以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要求員工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賠償責任的金額如何計算,則須參酌雙方情形,例如員工的到職期間、學識、工作經驗等等,以及 貴公司的規模、損害程度以及實際個案情況。惟員工本來就相對公司弱勢,因此法院審理時,可能會考量勞資間損害原因的過失比例分配,適當減少勞工賠償的數字,以符合個案的公平。
(二)員工沒有故意、過失,公司原則上不能求償:
若 貴公司員工並非基於故意過失、亦無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造成公司損失,例如員工確實依照公司與客戶的合作契約或依照公司指示回覆客戶,卻仍造成客戶不悅,使公司受損,此時公司無法依法向員工求償,應由公司承擔經營事業的風險。

*民法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0號判決:「關於受僱人應如何服勞務,民法並未設規定,自應依契約約定內容,並服從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如係有償之僱傭契約,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受僱人倘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為不完全之勞務給付,致僱用人受有損害者,即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則係指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謹慎之人所具有之注意。」

A:  按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因僱主與受僱人簽訂之契約為有償契約,故受僱人自應對僱主負起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於您所述之案例中,須先確認該員工職權範圍是否包含直接拒絕客戶的要求,或是需要將客戶要求陳報給貴公司主管為決定。若按照契約,員工明知其無直接拒絕之權利,亦未向主管陳報,以至於公司受有損害,公司則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員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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