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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費債務人是公司還法定代理人

資遣費債務人是公司還法定代理人


岳OO 發問於 2023-11-08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依聲請人提出之調解紀錄,僱傭關係應存在於OO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相對人OOO僅為OO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明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給付資遣費之依據為何,或更正相對人。

經本院形式審查,堪認僱傭關係存在於聲請人與第三人OO有限公司間,相對人OOO僅為OO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無給付聲請人資遣費之義務。

上述內容,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債務人,請問是填寫公司名稱而不是填寫法定代理人嗎?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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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詢問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填寫之問題,因您是與法人(即oo有限公司)成立僱傭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故您請求給付資遣費之相對人應為法人(即oo有限公司)而非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然於填寫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時,於填寫相對人法人(即oo有限公司)後,於相對人項次下須填該法人之法定代理人(這部分可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視資料查詢)。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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