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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要錢


陳OO 發問於 2023-11-0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跟我姊合夥開火鍋店 說好一人出一半 結果大部分都叫我先出 我出了50萬 他出了幾萬塊 開店1~2個月後 說不做了 剩下的錢也都沒拿出來
現在要我把她出的錢退他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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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感謝您的提問:

若您的問題是「合夥事業由兩名合夥人組成,其一合夥人沒有完成出資義務,直接表示要退夥,另一合夥人應該怎麼處理?」則回覆如下:

一、首先是如果沒有完成合夥的出資義務,合夥仍應成立,只是合夥款項可以另行請求給付:
(一) 「按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且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此觀民法第688條規定自明。所稱正當理由,係指一定之事由存在於某一合夥人上,因而不可期待他合夥人與之繼續合夥關係而言。而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人不履行其出資之義務者,不得謂無開除之正當理由;至該不足之出資額如何墊付及處理,要屬別一問題。次按合夥之目的事業不能完成,為合夥解散之事由,民法第692條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合夥目的事業不能完成,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至其不能完成之原因為何,究係事實上不能或法律上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合夥人,均非所問。且合夥為人合性團體,具有高度人格信賴關係,如合夥人間感情破裂,已無共同繼續事業之希望,亦屬合夥目的事業不能完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因此依民法第 667 條第一項「合夥需兩人以上」之規定,合夥的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可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74號民事判決),即需進行合夥的解散清算程序。

三、合夥解散後需進行清算程序,民法第694條,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而在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歸屬,大致分為以下情形(可參民法第681、697、 698、 699條):
(一) 若合夥財產清償完合夥債務,剩餘財產無法讓所有人取回出資額時,應按出資額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二) 若合夥財產清償債務,並由出資人取回出資額後仍有剩餘,剩餘的財產應按合夥契約當初約定的盈餘分派比例來分配。
(三) 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則全體合夥人對於尚未清償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四、因此還是要確認你們約定的分配比例,假設兩人原應各出資20萬,總合夥金額40萬,分配比例各一半,公司現在資產200萬元減貸款負債100萬元後之淨資產為100萬元,對方應可分得50萬元,不過因為對方僅出資10萬,還有10萬元未投入合夥事業,則其應僅得分配40萬元。
五、另外可以看您手邊的證據看能否有解釋成借貸或單純出資的空間,這邊需要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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