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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吳OO 發問於 2023-11-06 | 嘉義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以已經在10月10日離職了 離職單已經簽了
今天到了發薪日 公司沒發薪水
卻傳訊息告知要寫離職程序單 請問這樣合理嗎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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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離職後發薪及離職單程序之問題, 首先,雖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然因雇主與勞工通常於簽訂勞動契約時,已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三款約定工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故雖雙方終止勞動契約,然亦須待原先雙方約定之發薪日始會領到最後一筆工資,合先敘明。若雇主未於發薪日給薪,其恐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又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故雇主恐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另離職單程序僅為公司內部之流程,雖因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原則,雇主與勞工得以契約明文約定離職前應完成工作交接、履行離職等公司內部程序,然此特約並不影響工資之發給、員工受領工資之權利。故縱已事先約定離職交接義務而勞工違約、甚至造成雇主實質損害,然雇主仍不得以未寫離職程序單即扣發員工工資。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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