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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的員工做資遣通報的流程?


張OO 發問於 2023-11-05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律師:
1.公司已轉讓給下一位新雇主,員工都有領到資遣費,請問前雇主,是不是必須要做資遣通報的流程手續(有些員工會繼續留下工作,有些員工已離職不留下工作)
2.請問律師,是不是應該不管要留下的員工或已離職員工,都必須要全部的員工做資遣通報的流程?
3.但舊員工要留下來的話,自己會和新雇主,有新的勞動契約(比如投保勞健保)
謝謝您回覆 感恩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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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故就「留任之員工」並無須發給資遣費,亦毋需通報資遣。

(二)而就資遣的員工,須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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