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有已有簡易法院判決勝訴書,只知被告債務公司大概率已脫產,但判決書上債務人有向法院存取反擔保金
1.能否對此反擔保金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跳過一般申請財產清冊)?是否方法與一般強制聲請狀同?
2.對方是否能拿回反擔保金,以及期限是若干?
A:
您好:
如貴公司已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自可以該執行名義向法院就反擔保金聲請強制執行即可。惟簡易案件(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並非僅一個審級(同法第 436-1 條第1項、第 436-2 條第1項、第 436-3 條第1項),乃題示之(勝訴)判決是否已為確定而取得確定證明書,宜加以確認,若否,則貴公司即尚未取得執行名義。
至於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即提供反擔保),如該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反擔保金之提存人得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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