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發問說賠償金的部分
前陣子在健身房當教練,有簽署未滿一年離職賠償合約
但當時進去簽合約我的主管沒給我看內容直接請我簽名說會給我副本,但完全沒有給我。
本身未做滿三個月就離職了,他有寄存證信函給我,想問下這樣要賠償嗎。
因為有看勞基法15-1但看不太懂,他有給予培訓沒有錯,但上班期間無故加班超時並未給加班費的情形,還適用於賠償的部分嗎。
另外想問下如果等他提起訴訟在賠償會為時過晚嗎,因為存證信函我知道是沒法律效益的。
A:
您好:
查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之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3年8月10日台(83)勞資二字第58938號函釋】。
準此,縱使公司與您約定有最低之服務年限,然如逾合理範圍且未提供補償,此約定即屬無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您自不受該約定之拘束,乃公司向您請求賠償似無理由。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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