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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制員工租用筆電


蔡OO 發問於 2023-11-02 | 嘉義 | 其他未分類業

Q: 公司統一採購筆電後,強迫員工以扣薪方式向公司租用(每月扣款金額內涵筆電費用、軟體費用、保固及維護費用),扣款滿36期後若離職可自行決定是否再花錢購回該筆電,請問此作法是否合法呢?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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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感謝您的提問:
一、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及綜觀勞基法、相關解釋令,目前法規並無強制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應自行準備與工作有關的設備或器具,因此若勞資雙方事前做好約定,並在「該勞動契約」內明文訂定,則應無不可。
二、但若勞資雙方事前未於勞動契約約定,後續公司卻強制員工自行購買工作設備,除該購買工作設備之約定可能因變相扣薪而無效外,還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及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6條之規定,依同法第79條,將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屆時,勞工可向主管機關(如勞工局、勞工處)申訴,再由勞工局、勞工處裁罰雇主以上罰鍰。
三、另外,您還可以透過以下方法處理此情形:
(一)仔細了解公司的租賃政策:包括費用、期間等,以確定是否合理、符合您的需求。
(二)試著與公司協商:如果您對此租賃政策有疑慮,可以與公司進行協商,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三)自行購買筆電:如果您不願意租用筆電,可以自行購買筆電,但需要注意符合公司的使用規範。
(四)向勞工局諮詢:您也可以找尋相關單位諮詢,了解是否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保障您的權益。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基法第22條第二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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