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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開發講義之著作人格所有權歸屬

開發講義之著作人格所有權歸屬


李OO 發問於 2023-11-02 | 臺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們是顧問公司,目前要與研究機構合作開發講義。
研究機構於訂購單上標註「智慧財產權有永久保存且無償使用的權利,廠商放棄行使人格權。」對此,我們在保密協議中提出「視產製內容,保留本公司使用權利。」但研究機構有意見。

問題:
1.如何在保密協議中擬定條款保障本公司權益?
2.若加註以下文字是否合宜?
甲方-本公司;乙方-研究機構
2-1 全部設計成品之著作人格權為甲方所有,著作財產權歸甲乙雙方共有,雙方不得將作品轉售或轉讓予第三者,成品僅供甲乙雙方教學或個案輔導使用。
2-2 若甲方設計提供完成之著作成品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情事發生,甲方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但如乙方明知或可得而知或發生侵害爭議之內容係依乙方之指示完成者,不在此限。乙方同意甲方可將乙方列入其客戶名單, 並提出本件設計成品以供參考或展示。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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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
I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II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
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III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所詢問題因甲方係創作者則甲方為著作人, 享有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亦歸受聘人甲方所享有,惟出資人乙方得利用該著作。而基於私法自治, 以上情況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改變; 至於將來著作若有侵害第三人權利, 亦得透過雙方約定分配責任歸屬。

以上, 僅供參考, 如有進一步契約條款問題, 敬請聯繫本所諮詢,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律師
chiuihs@gmail.com
04-3602-2825

A:  您好,關於著作人格權歸屬約定,提供初步看法供參:

一、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3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於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情形,得自行約定著作人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縱雙方約定受聘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出資人仍得利用該著作。

二、著作人格權以保護人格利益為主,我國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格權有三: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但得約定不行使。

三、若 貴公司(甲方)與研究機構(乙方)約定由甲方為著作人並享有智慧財產權,且甲方對乙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則乙方仍得利用講義而毋需另外獲得甲方授權,且將來乙方利用講義時,得逕為發表、修改或不註明出處,不必再得到甲方同意,甲方亦不得主張乙方侵害著作人格權,但對於契約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甲方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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