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之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是以,勞工如果有要事必須親自處理,且理由正當,應有請事假的權利,雇主不可任意拒絕之。在於考量每人都有不方便的時候,事假即係為了因應緊急突發情況,使勞工有時間能處理個人事務。
若雇主沒有合理理由拒絕,即不能拒絕勞工請事假,於此情形如拒絕員工請假或刻意刁難記曠職,將有違反勞基法規定之嫌,恐將處以罰鍰。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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