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公司人數大約50人上下的公司 想請問無妨害公司利益 公司處分工資打折 是否違反勞基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 謝謝您
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工資應該由勞資雙方同意,如果雇主單方面要求減薪,必須要得到勞工同意,如未得勞工同意就擅自用公司內部行政公告之方式處分工資打折,已有違反勞基法規定。違法減薪是會被裁罰的,勞工也可檢附相關事證向勞工局檢舉,雇主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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