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因您提供的資訊量較不足,謹提供淺見供您參酌,
依照本所處理兩岸糾紛經驗,通常會建議客戶在與中國客戶訂立契約時放入管轄條款,
故第一請您先釐清是否有與該大陸客戶簽訂契約或訂單(實務上多有簽訂),
如有,第二請檢視契約或訂單內是否有約定管轄權條款,即因契約或訂單發生爭議時由中國或台灣法院進行管轄,
如果約定管轄地在中國,您可能需要委任中國律師為您追訴,成本較高昂;
如果約定管轄地在台灣,對您比較有利,您可以直接委任台灣律師為您追訴即可。
以上,針對您所詢問的問題進行回答,如有疑問可直接來電或LINE洽詢,本所全省均有服務^^
理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林思瑜 敬上
Tel •04-2221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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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lichiattorney@gmail.com
A:
您好:
通常可行之務實追償措施可能如下(包括但不限於):
1.準備相關契約文件。
2.向契約上買受人 郵寄正式追償函(存證及跨國快遞),並務必保留送達對方之寄信證據。
3.委請大陸當地律師在當地談判,如果不成,則考慮在當地採取法律行動(並請參考下列第4點)。
4.倘貴司與買方間之合約有約定仲裁條款或管轄法院之條款,則需要按照該條款,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例如,訴訟或仲裁)。
5.再者,法律行動之結果(例如判決或仲裁判斷)日後之強制執行、執行成本及對方資力狀況,貴司也需要依個案情況進一步評估而決定。
以上敬供初步參考,實際情形需依具體個案及證據以認定。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維倫律師
(02)2331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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