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是設備買賣業的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和客戶在合約簽好前,負責人有先開立個人本票給客戶當履約保證金,等交貨完成後再另開保固保證金的公司本票去換回個人本票。而此客戶不是第一次往來,所以開票方式照以往要求:客戶抬頭、發票日但不押到期日,本票上我們疏忽沒蓋到禁背和劃二斜線,就將本票及合約於九月初寄予客戶,客戶也有將公司本票簽收回傳。
最近要去拿回個人本票時客戶才發現合約書及公司本票都找不到,該本票是有請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請銀行查詢是尚未被兌現。
請問1.後續申請止付是誰辦理?如何辦理?2.現遺失雙方法律問題?3.合約書上僅寫保固期滿客戶會退還支/本票並無提到其它相關條款,但即表示客戶負有保管責任,我們是否有求償什麼的權力?有請解惑,謝謝您。
A:
您好
關於票據遺失的救濟程序,建議您先向銀行辦理止付的通知,然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最後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合約書上寫保固期滿客戶會退還支/本票,客戶遺失本票無法返還,會有違約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如貴司因此產生損害(如被盜領),可以向客戶求償損害金額。
以上,針對您所詢問的問題進行回答,如有疑問可直接來電或LINE洽詢,本所全省均有服務^^
理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林思瑜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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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平行線效力之規定係支票所獨有,本票並無準用,縱發票人於本票票面畫上平行線,依票據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其平行線視為未記載而不生效力。所以本票縱有記載平行線亦無特別之效力。
關於本票之遺失,依票據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應由原先執票人即貴公司之客戶,向付款人提出止付通知,之後要再進行公示催告之程序,最後在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以為救濟。
因雙方契約上有約定,客戶應退還本票,如無履行即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若因此受有損害,即可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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