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因此,若您(債務人)所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社會保險給付遭強制執行,可以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如有其他問題或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
誠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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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是薪資收入如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中所述「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則不得強制執行。
所謂生活所必需之標準,則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視您住居所在地區所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需扶養子女或長輩,則亦可一併計算。
特別注意者,如債務人不主動異議,法院不會主動為您調整,故請盡速於執行終結前,具狀向法院聲明異議,以保全自身權益。
如需有進一步問題詢問,請與我們聯繫
德鑫聯合法律事務所 林群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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