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前陣子在司法院判決系統裡面查詢到,我有被強制執行的案件。
『內文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11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2,52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
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判決書日期: 99年12月15日』
想詢問
1. 一直到現在我完全沒有收到過任何判決書。
2. 以上訴的本票時間有15年的時效嗎?
3. 這是我之前欠機車行的買機車分期沒繳,但現在就算我有意協商還款,但此機車行已於99年03月10日解散(稅籍狀態:停業以外之非營業中)
也聯絡不到人
4. 我現在要繼承家裡的房產跟錢,這樣會有影響嗎?
A:
您好,依您所詢問題,分別回覆如下:
1、 法院核發本票裁定時,通常也會寄給相對人(即您)一份,建議您先向法院查詢案件詳細資訊,確認法院是否合法送達。
2、 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依來文所述,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時效自發票日(即94年10月11日)起算3年,經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本票時效中斷,但未在本票裁定後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將視為未曾聲請本票裁定,時效以原本3年繼續計算,即至97年10月10日止,迄已消滅。
承前,除本票時效屆期外,債權人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15年,亦已屆期,債權人均不得再向您追討欠款。
3、 債權人公司之解散,對您的債權可能移轉予清算人或繼受人,倘您迄今均未收受法院相關執行通知,則對方可能未聲請強制執行。
4、 承前,對方相關請求權時效均消滅,亦未聲請執行,當不致影響您繼承權益,仍建議您向法院查詢有無該案件執行狀況,俾利詳加確認。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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