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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杜OO 發問於 2023-10-14 | 臺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在美業上班,未滿兩年要離職
雇主要求未滿兩年的剩下時間,每個月2000元的教育培訓費要支付,從薪水扣除
而且以往都是用薪轉户發放薪資,提出離職後就要求到現場領現金
以上這兩項合理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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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本題員工因未工作滿兩年要離職,被要求賠償教育培訓費,此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2項規定,即視各行業特殊性、專業及培訓所花費之成本決定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是否合理,倘若遭法院認定違前開規定之情形,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即屬無效,公司將因此不得請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
再者,除法院判決確定員工須賠償教育培訓費,或是勞資雙方達成協議確定賠償金額且自薪水中扣除外,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全額給付工資,故雇主預先自薪水中扣除2,000元的教育培訓費恐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此外,薪資由匯款改以現金方式給付,應無違法之處,但不論以匯款或是直接給現金均應該全額給付,雇主不得逕行扣除賠償、違約金,否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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