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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診所上班時數以及加班費

診所上班時數以及加班費


陳OO 發問於 2023-10-12 | 桃園 | 其他

Q: 您好我在診所上班
時間是早8:00-12:00午15:00-18:00晚18:30-21:30
平常晚上要上課老闆要求要我一週上滿31小時
所以我上班是1、3、5的早午班2、4的午班
請問是可以這樣每週算嗎,又不是四周變形工時,而且我是6號到職,若要離職他又說要我做到隔月六號,一下算一週31小時一下又說是要到隔月的6號,我不懂他的算法,而且我們下班12:00可能超過也沒過加班費,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還有今日老闆直接講要改上班時間,是可以這樣改來改去的嗎?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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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題旨:
一、關於上班時數之爭議,首先,醫療業雖適用四週變形工時,惟適用時仍須經過工會同意,沒有工會則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取得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資格,而關於「雇主要求要一週上滿31小時之部分」,須視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是否有關於最低工時數之規定,若有關於每周最低應工作之時數,則此部分因主要涉及與雇主間勞動契約之約定,和是否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無關。
二、而雇主表示,需於工作之最後一個月做滿整月之說詞,雖然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規定,不論是「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要離職,都應提前告知雇主,惟第16條規定,除非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始必須於30日前預告,且此一條文因違反並無罰則(法律效果),故亦無強制力,因此並無雇主所稱需於工作之最後一個月做滿整月之說詞。此外,只要是約定「月薪制」的勞工,不管何時到職、離職,或只做幾天、未滿一個月,都還是要依照出勤天數佔全月天數比例來計算離職薪水。
三、另關於下班12:00可能超過也沒過加班費,請問是否合法的部分,所謂加班係指在正常時間以外仍繼續工作、提供勞務,而「正常工作時間」係依照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規定,早班係早上8點至中午12點,因此只要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範圍仍在上班,即為「加班」,雇主即須發給加班費。如果有雇主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卻不給或少給加班費,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1條第1項等規定,得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四、至關於雇主表示更改上班時間一事,因工作時間調整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經勞雇雙方當事人同意,雇主不得單方予以變更,依照主管機關見解,雇主調整工作時間除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外,仍應徵得個別勞工之同意,始得為之。故如上班時間更改未經同意,除可繼續向雇主溝通協商、申請勞資調解外,或可評估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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