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在會計師事務所就職,進入公司的時間為112/7/3,當初簽約時有以下要求:
乙方若於到職日起二年內離職,乙方同意於離職時依下列標準無條件償還甲方所支付之一切費用,並同意由甲方自己方離職當月之薪資中逕行扣除。
根據《勞基法》,要訂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必須符合下列兩項情形之一:
1.雇主曾提供勞工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該項培訓費用。
2.雇主提供合理補償來換取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
所以如果不是高度專業性的工作,到職時也沒有接受雇主提供的專業技能培訓更沒有合理補償(簽約金之類的),公司是不是就不能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目前已於9月中離職,九月當月的薪水也被強制扣除違約金,我認為違法以下條款:
《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請問如果要走勞資調解的話,我應該要用什麼伸張我的權益,至少先以強制扣薪(要回薪水)的部分去處理
A:
1. 民事部分,如果事務所並無對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或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您得主張事務所與您之間的系爭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無效(勞基法第15-1條第3項),故事務所並無理由自9月當月應付薪水中扣除所謂您應償還事務所之費用,而應給付9月當月應付薪水的不足額部分及加計其利息。
2. 行政部分,事務所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您得依勞基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於接獲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基法第74條第4項)。
如主管機關認定事務所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8條第2項)。
違反勞基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基法第80-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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