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關於薪資調整問題,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勞動部111年9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110077619號函規定,若雇主與勞工所訂薪資未低於每月月薪26,400元,原則上無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依詢問內容,若勞動契約有明示給薪數額或明確指出依照特定年月或版本薪資標準表之特定職位給薪,則在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基本工資前提下,可能沒有要求公司根據政府更新的標準表調整薪資。
若任職公司是承包機關委外案件,機關通常會與承包商間契約明訂承包者須遵循之義務,若此等契約有約定承包商應按特定薪資表給予員工薪水,則可考慮從此方向與公司協調,避免公司違約。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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