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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是否可認定為訪問交易

是否可認定為訪問交易


阿O 發問於 2023-09-26 | 臺北 | 其他

Q: 感謝兩位律師對於(是否適用消保法第19條訪問交易https://law.moeasmea.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39160)之回復,
1. 針對律師於回復意見提及之
110年9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判決雖認定該交易非屬訪問交易,
但該案件上訴後111年6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判決,五、(三)2."...故本件應認上訴人與三貝德公司間有關系爭商品之交易為訪問交易。"
所以後來該案是否已認定為訪問交易

2. 話說回來,本案係業者拍攝完畢後,主動與我方約另外一天到月子中心請我們挑照片,原意是挑贈送的那一張照片,但當天再提出各種加購方案,則是否就可以認定為訪問交易呢? 攝影公司曾主張他們有將部分包套方案放在月中房間的本子中,但事實上我們並未事前翻閱,因包套方案並非住月子中心的契約內容,我們也沒義務要翻閱。

如果不是原律師回復,只提供第2點問題之建議也很感謝,謝謝律師~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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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上訴審之民國111年6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判決理由:
查三貝德公司之銷售員劉貞伶係於109年8月23日(星期日)晚間7時許至上訴人住處推銷系爭商品,並提出系爭訂購契約、系爭分期付款契約指示上訴人簽名;上訴人於109年8月23日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三貝德公司訂購系爭商品,並於當日簽立系爭訂購契約及系爭分期付款契約時給付頭期款3,680元,已如前述,且本件上訴人主張三貝德公司之銷售員劉貞伶係於109年8月23日(星期日)晚間7時許至上訴人住處推銷系爭商品係訪問買賣(即訪問交易),而被上訴人就其主張「三貝德公司之教育顧問劉貞伶係於109年8月間致電與上訴人,向上訴人介紹及說明該公司之系爭商品,並再與上訴人約定於同年8月23日至上訴人家中,就系爭商品為更詳細說明及教學試用。嗣後上訴人於當日向三貝德公司表示同意購買系爭商品,並簽訂系爭訂購契約、系爭分期付款契約」等情,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難憑採。

換言之,上訴審並未否定原審(民國110年9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判決)所採法律見解,只是認為否定「未經邀約」的舉證責任在企業經營者,但企業經營者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法院審酌。此即「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

2. 如您所述,本件如果業者只是與我方約一天到月子中心請挑照片,原意只是挑贈送的那張照片,那麼無法期待消費者應可預期企業經營者將有一定推銷及出售系爭產品之行為,即對於業者當天再提出各種加購方案之推銷行為,我方仍處於毫無心理準備而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況。從而,本件並無民國110年9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判決所採法律見解之適用,仍構成業者「未經邀約」而與我方在月子中心訂立契約之訪問交易,應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3. 請記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多數判決見解認為書面通知方式不限於紙本,電子郵件等方式亦可。但不可以用口頭。

又業者於我方收受商品時,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七日期間自該解除契約相關資訊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收受商品後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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