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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不動產仲介出租後賠償責任

不動產仲介出租後賠償責任


彭OO 發問於 2023-09-20 | 臺中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房屋仲介 當初接受出租人委託代租 依出租人所說此租賃標的物可以三照廠登 並且之前承租人也有申請廠房登記 據出租人所說 我也有查詢是否如實,查詢結果確實前承租人有過廠房登記、並查詢地目 確認有無保存登記、建物產權登記,但無特別在去都發局調閱使用執照登記項目;
目前遇到的情況是房屋以透過我的介紹出租給目前承租人,而承租人已承租到契約到期日,目前契約結束現在他反應使用執照用途為廠住,無法申請廠登,廠登請不過導致他們受到損失,當初是因為看到我的廣告說可以三照才承租,現在不能請出廠登,要求仲介方賠償承租人已投入裝潢費,搬遷費,我這樣是否違反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未盡法定調查說明義務應盡賠償責任。

不動產法規 不動產 土地法規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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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分別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3項及第26條第2項的規定。

從您所提到的情看來,您基本上應該是有做查證,但或許因為百密一疏,魔鬼就從細節中跑出來。然而是否真的是可歸責於您,就必須要看你所進行的查證作為,是否已經達到一般業界許可,特別是針對原租戶的廠登和新租戶所要申請的廠登,有沒有差異,差異在哪裡,是法規的問題,還是客戶本來就沒把這部分的問題交代清楚,您可就可個部分再做進一步思考。

若是您還是免不了必須承擔賠償責任,那麼被害人因此所受增加的支出,以及在客觀上減少的收入,都是損害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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