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本人想在中國小額投資農業資材買賣子公司,合資人民幣50萬元以下,工作人員預定一名中國籍、一名台灣籍,以承攬方式合作分紅。
2.需要一名經理人,請問委任經理人需要公證嗎?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嗎?
3.特別需要注意甚麼?如身分?如何防患未然?
A:
一、首先就標題之回應: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勞動關係要看從屬性的認定,因此縱使名為承攬,如果從屬性高仍然有可能適用勞基法。因此建議您審慎設計承攬契約,讓規定與勞動契約的性質盡可能分離。
二、這名經理人是依照我國法還是依照中國的法律進行委任呢?這點尚待釐清。如果是依照我國法,可參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三、您的所謂注意什麼跟防患未然部分,都描述得不夠清楚,宜提供更多資訊,才能判斷法律上的風險何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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