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庭是不是3位法官一定都要出席,如果只有出席兩位法官, 是不是會構成法院組織不合法,成為第三審上訴的理由
A: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1.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
2.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
3. 所詢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庭只有出席兩位法官,而未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者,該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其所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民國91年3月28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49號判決參照)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