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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小企業15人無產檢假及陪產假

小企業15人無產檢假及陪產假


吳OO 發問於 2023-09-12 | 桃園 | 製造業

Q: 1.目前的公司人員15人左右,無產檢假及陪產假合理嗎?
2.還是小企業15人可有可無產檢假及陪產假?
3.一進入公司公司規章假別就沒有產檢假及陪產假,不知道是不是以前勞資雙方有達成協議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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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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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產假、配偶請陪產檢及陪產假都是法定的權利,與公司大小、員工人數無關,而且原則上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而僱主若違反上開規定,則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所以,您可依上開規定再向公司請求看看。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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