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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合夥人惡意退夥


易OO 發問於 2023-09-12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們共三人合夥,有簽立合夥契約,表示退夥時公司所有虧損,需平分公司虧損並繳清後允與退夥,但退貨之隱名合夥人再告知退貨程序兩個月內須完成後,就人間蒸發不再回覆訊息,是否可提告?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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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因為契約已成立,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處理。如果雙方間原約定的退夥要件發生效力,且合夥人有配合的義務,如果違反此義務,可以依契約或是法律規定對其請求賠償。
建議您可檢附相關事證委由律師研究,如有可支持您主張的依據,可請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限期處理,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一、有關所詢問題之答案,依照您的契約內容、公司營收及虧損狀況以及詢問中所稱「退貨程序」與公司營收狀況之關係在訴訟上有不同的可能,以下之分析結果仍需參照您的資料內容而定。
三、隱名合夥人依照民法上的規定,財產權要移屬於出名營業人,所以如果隱名合夥人蓄意不回覆訊息、顯然可知有退夥之意思,又不願負擔虧損時,可能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或負擔債務。
四、以上僅按照您的敘述扼要說明,詳情仍需確認您的完整資料內容進一步分析。若之後仍有法律問題,建議您可以洽詢律師或其他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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