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股份有限公司)薪資中有一筆建擴廠津貼算在課稅所得項目中,當初入職電話告知核薪結果有說到這筆津貼,但今年2月被取消無發布任何通知,這樣的作法是可行的嗎?
A:
您好,您的問題涉及勞動相關法規,回答如下:
就您所敘述之建擴廠津貼,公司得否任意取消,仍需依照具體情形判斷,以下先提供給您初步判斷。
首先需視排除該津貼後,公司與您約定薪資仍高於基本工資之前提下,若公司於入職時具體約定該津貼發放之條件,則取消發放可能是雙方合約約定結果,一般來說可能有效。
若公司並沒有特別約定津貼給付方式,就公司得否取消津貼,需視薪水為「經常性給與」或「恩惠性給與」,其中經常性給與屬於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工資(詳參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若您所提之津貼屬於經常性給與,如雇主有固定計算公式或固定金額,每月皆會依照固定金額和固定方式給付,時間上具有經常性,達成雇主設定條件即有發放獎金之義務,具備勞務對價性,因此屬於經常性給與,雇主依法可能不得任意取消。
就您所敘述,公司係於於入職時告知有建擴廠津貼,若屬於勞動對價性質給與,如係明確約定員工參與擴建廠房等事宜即會發放者,公司不得任意取消;反之,若沒有事先約定特定數額或發放方式,若公司認為是針對建擴廠期間業務增加所特別提供額外補貼,則原本即有既定獎勵目的或可能被認為符合特定期間恩惠性給,而非議定工資,公司有權根據公司營運狀況等各種取消。
是性質上屬於何類型,仍需依照津貼發放之具體情況判斷。
以上就您所提供資訊回覆,但具體情形仍需以個案實際情況為主。
*參考條文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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