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汽車銷售員因公司要求業績台數不夠每個月所交車的單獎金都打八折.客戶試乘的數輛不足也要扣當月銷售的獎金.請問公司是否違法呢
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可知工資需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兩項要件,而如您所述,您是汽車銷售員,若您公司在內部規則中已經明確約定業績獎金的計算標準,按月使您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時間上及制度上皆具經常性,則您所領取之業績獎金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若您所領取之業績獎金屬於工資,則公司也不可以擬定將您業績台數不夠罰扣業績獎金之工作規則,並因此扣發勞工之薪資。如公司仍以其單方、片面制定之工作規則,不將工資全額給付予您,則公司可能違反前開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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