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核准後,法律有沒有規定,要在多久的期限內,將銀行及證券帳戶的負責人變更為新的負責人?否則會有罰則?
A:
您好,依照您提供的資訊回覆如下:
按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故於主管機關的登記事項須在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後15日內為之,惟銀行及證券帳戶的負責人是否有限期變更,則無特別規定,然因公司負責人一旦變更,原負責人便不再是公司的代表人,是否有權繼續以代表人名義使用銀行及證券帳戶,則有疑義,故建議還是早點將銀行及證券帳戶的負責人變更為新的負責人為宜。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還是建議備齊文件向專業人士諮詢,較為妥適,祝您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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