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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夥退資金改來改去


呂OO 發問於 2023-09-05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A.B.C.D 4位合夥人(沒簽合約)
合開一家簡餐店,開店到現在已經營了7個月,因理念不同,想法不同C.D 2位決定拆夥了,7月底A.B.C.D 4位也坐下來好好談拆夥事情,談論當中繼續經營的A.B兩位,口頭說看青創貸款能貸多少,如果貸的多可以一次還清1人30萬,如果貸不多可能1人先還15萬,剩下錢每個月在還款…(口頭說,沒簽白紙黑字,想說看他們青創貸款下來在簽)也繼續幫忙到他們找到員工後才離開店(8/27離)
今天又傳line反悔說還我們35萬結清,我覺得不合理,想請問律師,這樣合理嗎?
目前店面還在營業中
經營這7個月中,沒有賺錢
4人都平分薪水,8月全新改版後營業額提升很多,他們也開始賺錢了,想問A.B繼續經營者需還給拆夥的C.D兩人多少錢才算合理範圍
謝謝

A夥投資金30萬(留店經營)
8月改版在投30萬共60萬
B夥投資金30萬(留店經營)
AB兩位是情侶

C夥投資金30萬(拆夥)
D夥投資金30萬(拆夥)
C.D兩位是情侶

創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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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您所述,該合夥事業係ABCD四人共同成立,而今C、D決定退夥,依民法第686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及民法第689條之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可知C、D可以聲明退夥,並請求結算,但效力係於聲明退夥後兩個月始發生,而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分配其損益。

合夥事業退夥清算就合夥財產的處理方式,例如是否出售合夥財產,將營業設備變現為現金後進行清算,以及提出應清償債務的帳目等,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須視個案不同而斷,因此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更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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