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發現公司一位工程師自己簽核要請款的單據。原公司流程是要他上級主管簽名請款單才能轉財務部請款。但是因為加班時數問題單子被財務扣下來轉問他的主管,因此才發現他仿傚主管簽名後直接將單據轉往財務部請款。他本人也承認他冒簽,原因是覺得主管很忙沒時間。他請的款項是他自己出差時所發生的費用。是否為偽造文書可直接開出呢?
A:
您好,
如員工未經授權而冒簽主管的簽名而請款,是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等罪。
但不知您提問”直接開出”是指何意?
相關法條如后:
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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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此名員工涉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若其係使公司財務部陷入錯誤因而取得財物者,亦屬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又貴公司所述屬實,欲將此員工開除,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5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將其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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