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請問
如果是三個合夥人
當A股東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符合這兩項
BC股東決議要開除A股東退出。
這樣是可以的嗎?會有法律問題嗎?
A:
您好,
依民法第688條: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依民法第687條:合夥人經開除者,則可是退夥情形之一。
因此,當A股東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或可被視為開除的正當理由,另二位BC股東應可以決議開除A股東而要求退夥。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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